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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患者入境及滞留程序
1. 新设外国人患者专用签证

以医疗为目的访韩的外国人可申请短期(90天以下)或者长期(91天以上)外国人患者专用签证。如疗养期间超过1年时,到最长4年之内治疗结束为止,滞留期间可以延长。(根据患者情况可能变化)


申请方法:

外国人患者本人亲自向韩国驻外大使馆申请。邀请人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签证发行认证书。

2. 国内出入境管理局签证发行认证书程序
申请人:

“根据『医疗法』的注册程序获得认可的吸引外国人患者医疗机关及代理公司”可以以邀请人的资格邀请外国人患者。

提交材料
  • ① 护照复印件, 签证发行申请书, 外国人登陆证
       - 彩色证明照片1张(规格: 3.5㎝ × 4.5㎝, 最近6个月内的证明照片)
       - 打印照片不可使用
       - 拍证明照片时背景建议使用亮色
  • ② 医疗机关的意见书,诊断书,旅行日程表等可以证明长期滞留必要性的材料
  • ③ 可以证明在韩国医疗机关或疗养机关预约接受治疗或疗养的材料
  • ④ 证明保证长期滞留经济能力的材料(余款证明,汇款证明)
  • ⑤ 吸引外国人患者医疗机关或代理公司登陆证(「医疗法执行守则」另纸第23号内页第24号样式)
  • ⑥ 医疗机关或代理公司代表(法人公司时“吸引外国人患者总管部门的部门长”也可以)或所属职员的出入境职务教育进修证
  • ⑦ 签证手续费
申请地点

大韩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不是医疗机关所在地)

签证认证书的发行
  • - 经审查颁发签证
    • C-3-M: 滞留期间90天(一次性签证)
    • G-1-M: 滞留期间91天以上(一次性签证,多次往返签证)
  • - 滞留期间与签证种类不同时

    向经常发生非法滞留国家的国民第一次颁发C-3-M签证时:滞留期间90天(一次性签证C-3-M),出入境仅限一次,为了治疗需要频繁办理出入境手续。
    出国的必要性经过认可后,出国前可申请签证颁发认证书,可获得有效期限为1年(多次往返签证)的签证。

看护人同行

- 作为外国人患者的看护人可获得入境必要性认证的对象有其配偶和家属。可以申请与外国人患者同一内容的签证颁发认证书。

发行签证颁发认证书的限制事项
  • (1) 被邀请的外国人患者发生以下事由时
    • A. 从申请日起2个月内3名以上发生非法滞留
    • B. 从申请日起3个月内5名以上发生非法滞留
    • C. 从申请日起6个月内7名以上发生非法滞留
    • D. 从申请日起1年内10名以上发生非法滞留
  • (2) 邀请人故意配合外国人的非法入境,或有过与外国人共谋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的前科时
  • (3) 邀请人与[出入境管理法执行规则]第17组 3 第2项第1号或第4号有关时
  • (4) 除此之外,出入境管理事务局长或驻外办事处长为维持滞留秩序需要特别认证时
3. 直接向驻外使馆申请签证

没有医疗机关的邀请,外国人患者本人也可以直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C-3-2, G-1-M签证。(详细内容请咨询各地韩国使领馆)

4. 各种滞留许可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
  • 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间后,从入境日期开始超过90天希望以医疗为目的滞留时,在滞留期间满期前可以向出入境管理事务局或者办事处申请滞留期间延长。
  • <提交材料>
    •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申请书
  • 持G-1-M签证的外国人的治疗,疗养期间延长或者由于观光需要继续滞留韩国的时候,在滞留期间满期前可以到滞留地区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局或者办事处申请延长滞留期间。
  • <提交材料>
    • 1.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申请书
    • 2. 医疗机关开具的意见书,诊断书,旅行日程表等可以证明长期滞留必要性的材料
    • 3. 保证长期滞留经济能力的证明材料
滞留资格变更许可
  • 持其他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在经过医疗机关的检查后,被判断需要进行长期治疗时,外国人可以到滞留地区管辖的出入境管理事务局或者办事处申请变更为G-1-M签证资格。
  • <提交材料>
    • 1. 滞留期间延长许可申请书
    • 2. 医疗机关开具的意见书,诊断书,旅行日程表等可以证明长期滞留必要性的材料
    • 3. 保证长期滞留经济能力的证明材料
外国人登陆
  • - 持G-1-M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希望滞留期间超过90天时,从入境日起90天以内需要到所在地区的出入境管理事务局或者办事处申请外国人登陆。
  • - 持其他签证入境后,在韩国获得G-1-M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外国人,希望滞留期间超过90天以上时,获得许可的同时应申请外国人登陆。
  • - 外国人登陆后,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5,36条,外国人登陆事项变更及滞留地变更时有义务进行申报。
再入境许可
  • - 持G-1-M签证登陆的外国人,在滞留期间内再次入境时,出国前需要获得再入境许可。(※持多次往返签证者不需要此项)
  • - 外国人登陆时,持“多次往返签证”同时获得再入境许可时,在滞留期间内可以自由出入境。
5. 邀请人的各种许可等申请及代理领取许可

医疗机关或代理公司代表(法人公司时“吸引外国人患者总管部门的部门长”也可以)或所属职员可以代理申请及领取被邀请外国人患者的签证颁发认证书及各种滞留许可。

  • - 但,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医疗机关或代理公司代表或所属职员中,只有获得出入境职务教育进修证的人可以代理此业务。(※没有通过签证颁发认证书入境的外国人则不能代理)
  • <代理申请时附加提交材料>
    • A. 委任状(申请发行签证颁发认证书时除外)
    • B. 在职证明(部门总管或所属职员时)
    • C. 代表或者部门总管的任务履行确认书(所属职员时)
  • <出入境职务教育的目的>
    • ◎ 为防止由于业务处理的失误造成外国人患者利益损失,提高邀请人(包括所属职员)有关出入境业务的专业性。
    • ◎ 通过对配合入境产生的不良影响(对国际医疗产业的不信任,非法滞留的增加,邀请限制造成的营业损失等)的认识提高医疗机关等的责任感。
  • 咨询电话-外国人综合信息中心(全国直播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