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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患者的医疗纷争预防及解决方案

为了接受优质的医疗服务而来访韩国的外国患者们,带着满心期待和希望来到韩国,而医疗行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课题之一就是医疗事故。为了预防万一,在这里我们对围绕着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疗纷争做一个说明。

1.什么是医疗纷争(Medical Dispute)?

医疗纷争 (Medical Dispute)不仅是指在医疗行为中,由于医疗队的过失造成医疗错误的发生,还指到底是由于医疗队的过失,还是由于患者的因素(特异体制),原因不明确,发生纷争,并由于双方当时者之间意见的差异不能达成协议,而发生纷争的情况。

在医疗法上,在行使医疗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医疗队的过失或者患者的特异体制,或者同时由于两者原因而使患者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时候,被称为狭义上的医疗事故,只有这种情况才属于医疗纷争。

因此,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发生的事故,即广义医疗事故(打滑,医疗器械故障,医院火灾,电梯坠落等)在合同上是属于责任问题,在没有履行义务时可以问责,但却不属于医疗纷争的范围。

狭义医疗事故-医疗纷争, 广义医疗事故-合同责任
2.医疗纷争的预防

前面我们对医疗纷争作了一个简单的了解,那么最重要的就是来到韩国的外国患者对医疗机关和代理服务机构的服务感到满足,预防医疗纷争的发生。
具体有以下10种实践方案。

  • (1) 构造信赖关系

    医疗机关和患者之间,医疗机关和代理服务机构之间构成相互信赖关系,从而引导当事者之间达成协议

  • (2) 强化说明义务

    强化医疗队的说明义务,努力使外国人患者充分理解(翻译或者导医的责任重大)

  • (3) 准备具体样式

    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等能够证明外国人患者和医疗队之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行为都是在医疗队的充分说明之下和外国人患者的自律同意下进行的

  • (4) 医疗队和有关从事者的素养教育

    不仅是医疗队,还有医务护理,医疗技师,翻译,医院职员等也应该接受与外国人患者有关的素养教育,这有利于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服务

  • (5) 真实记载各种记录

    仔细记载诊疗记录,看护记录,检查记录,院务记录等与外国人患者有关的特异事项及经过,修改时必须要达到严格的条件才可以修正

  • (6) 应对下药事故

    每次处方时必须对患者进行服用指导,使其充分理解,注意事项制作成书面形式和药物一起提供给患者

  • (7) 医疗机关内部的安全教育计划

    血液管理,废弃物管理,传染性疾患预防等

  • (8) 医疗机关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确立

    为应付危险的发生,整顿医院内部联系体系,树立患者为主制度,强化医疗队及职员的管理体系

  • (9) 运营24小时呼叫中心

    为了外来患者,翻译或导医应随时待机

  • (10) 合同上应明示纷争解决方法

    在诊疗合同书上详细明示纷争解决的程序及方法

3.医疗纷争的解决制度

虽然努力避免医疗纷争的发生,但是还是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应该怎样解决呢?

大部分的国际司法上(虽然存在学说对立),要遵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即在韩国的医疗机关发生医疗事故时,大多数的学说是根据韩国的法律进行裁判。

但这只是学说,并不是全世界通用的事实,因此在医疗合同上,明确规定“在韩国发生医疗纷争时,应以韩国法律为基准进行裁判”是很重要的。

解决医疗纷争的方法主要有[协议],[诉讼方法],[诉讼以外的方法]等,其中最推荐的方法不用说就是[协议]。通过[协议]不能解决的话,就上升到[诉讼的方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诉讼以外的方法-和解,调停,仲裁]等,详细内容如下。

诉讼/诉讼外方法
  • 1) 诉讼
    • (1) 民事诉讼

      - 未履行义务责任,违法行为责任
      在医疗民事诉讼中,医疗过失由未履行义务责任(合同责任)和违法行为责任等构成,从诊疗合同方面看的话是未履行义务责任(合同责任),而离开合同关系,仅从医生方面的过失看的话就是违法行为。

    • (2) 刑事诉讼

      - 业务过失导致死伤

  • 2) 诉讼之外的方法

    确定医疗纷争时,包括民事,刑事诉讼,走向诉讼的仅占全体医疗纷争件数的6%,大多数纷争通过调停/协议/和解等诉讼以外的方法解决。

    • (1) 和解

      - 当事者相互让步,确定结束纷争的方法,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对其内容和方式没有任何限制,是不需要国家机关参与的纷争解决方式,也是最希望的方式

    • (2) 调停

      – 值得是法官或者调停委员会介入纷争关系中,引导和解的程序,由于需要第三者的中介,与不需仲裁的和解还是有差异的。

      * 优点 : 所需费用比诉讼要少,可以简易∙迅速的处理。

      * 缺点 : 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又要发展成诉讼,程序推迟,(浪费时间和金钱),缺乏对调停的信赖感。

    • (3) 仲裁

      – 根据当时者的协议,根据当选仲裁人的仲裁判定解决当事者间纷争的程序,外国人患者可以挑选本国的辩护律师或者医疗专家作为仲裁人。

      * 优点 : 由于是选择有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人,可以提供符合实际情况的纷争解决方法。由于是非公开进行,可以保护业务机密,并防止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除此之外,根据“外国仲裁判定的承认及执行的UN协约”,从保障协约国之间对外国仲裁判定的承认和执行这一点来说,作为解决国际交易纷争手段,正在偏爱仲裁。

      * 缺点 : 由于是单审制,比起三审制的诉讼在合理性上可能会相对有问题,可能根据“公平和线” 的基准解决,在偏爱以“法律”为基准解决纷争的立场来说可能成为缺点。

外国人患者医疗仲裁程序图
4.风险管理确认单

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事故,医疗机关负有责任。

但是,除了医疗机关,有时向代理服务机构追究责任。那是因为代理服务机构向患者介绍了不合格的医疗机关。

由资格不足的医疗队实施手术,而由此引起医疗事故的话,不仅向医疗机关,还应该向代理服务机构追究责任。

因此医疗机关和代理服务机关有必要制作以下确认清单,预防风险的发生。

  • 1) 医疗机关确认清单
    • 1. 初诊咨询
      • ● 与代理服务机构的纷争(通过代理服务机构接受患者诊疗邀请时)
        • - 确认患者的国籍,性别,年龄,病历,财政情况等
        • - 需要入境签证时,是否确认了签证种类
        • - 是否确认了目前诊疗现状材料(患者国籍医院的诊断书)
        • - 是否确认了患者的诊疗设计范围(诊疗邀请期间, 诊疗范围, 有无疾病及追加诊疗项目, 诊疗期间再调整等)
        • - 是否确认了传染病预防接种及有关材料
        • - 是否确认了患者加入保险的范围(确认发生安全事故时的责任范围)
        • - 是否充分说明了入境时必要的准备事项
        • - 是否提前说明了医院利用承认术的有关条款,是否反映了相互的要求事项
        • - 当发现了预想不到的病历时,确认延长诊疗期间,确认相互调整事项
        • - 发生事故时,协议相互责任范围和纷争解决方案,并反映在诊疗合同书中
      • ●翻译错误(患者直接往医院打电话时)
        • - 是否有患者国籍别可以翻译的导医
        • - 导医的翻译内容是否记载在了咨询日志里
        • - (反复打电话时)是否向患者准确传达了导医的联系方式
        • - 相互的联系方式有变更时,是否准确修改后,交流变更内容
        • - 患者咨询时是否备有说明书(最少需要英语,日语,中文3国语言的材料)
    • 2. 分析咨询内容,估算费用
      • ● 咨询内容分析错误
        • - 对于咨询内容,是否主管诊疗科长,院务,保险审查等有关部门共同讨论后分析并制作诊疗程序图
        • - 是否准确确认了患者过敏史,进餐注意事项等患者的特异事项
        • - 是否详细确认了患者的过去病历
        • - 是否确认了患者目前正在服用的药物
      • ● 费用估算错误
        • - 是否准确反映了具体诊疗内容别检查项目,下药与否(西药/韩中医药),追加事项等患者要求事项,是否准确估算整个治疗费用
        • - 是否提前将估算诊疗费用向代理服务机构或患者说明(患者个人负担费用时需要准备)
      • ● 滞留资格及签证期间确认错误
        • - 需要签证国家的患者是否确认了其签证的发行及期间
        • - 满期7天前的话是否提交了主治医师意见书或滞留延长申请书
        • - 根据支流资格是否准备了相应的措施计划
    • 3. 预约
      • ● 诊疗计划错误
        • - 诊疗计划(包含诊疗范围, 程序, 期间, 费用)完成后是否发行了预约确认书
      • ● 与大使馆之间的纷争
        • - 为申请入境签证,是否事前确认了大使馆所要求的必须材料
        • - 对大使馆要求的材料是否准备充足并提交
    • 4. 入境
      • ● 诊疗不可(由于事前与大使馆的确认不完备发生滞留期间到期从而引起不可以诊疗的情况)
        • - 是否与大使馆负责人确认了如下事项
        • *必须材料 : 当地医生诊断书, 医院预约确认书, 支付能力确认书
             (在职证明书, 存折余款证明, 其他财产证明)
        • *入境签证种类
        • *需要治疗延长时,提交主治医师的意见书
        • *到期7天之前提交主治医师的意见书籍滞留延长申请书
    • 5. 交通便利提供
      • ● 安全事故发生
        • - 患者出入境时,提供接送是否是选择事项
        • - 接机有谁来负责(决定是否委托其他公司)
        • - 委托其他公司时合同是否合理
        • - 是否充分说明了预防安全事故的注意事项并反映在了合同内容中
        • - 是否确认了事故保险的外国人保障与否
        • - 是否确立了发生事故时的报告体系和对应措施
    • 6. 到达/登记
      • ● 进行上错误引起的满足度下降
        • - 是否准备了符合患者国籍的导医人员
        • - 是否按照事前预约的诊疗计划进行
        • - 万一预约的主治医师不能诊疗的情况发生时,是否准备了应对措施
        • - 对于变更事项是否向患者进行了充分说明并获得同意
        • - 变动事项是否记录在导医咨询日志或诊疗备忘录上
        • - 是否根据患者的情况配置了适当的主治医师
    • 7. 诊疗, 住院, 检查
      • ● 意思表达错误
        • - 说明诊疗行为时是否总是有导医陪同,是否正确翻译
        • - 是否正确翻译后让患者在住院同意书上签字
        • - 是否向患者充分说明医院生活和注意事项,患者对此是否正确理解
      • ● 患者健康状态掌握错误
        • - 诊疗前对患者过去病历全部事项是否问诊
      • ● 违反说明义务
        • - 检查,治疗,手术及下药前后注意事项是否向患者进行充分说明,患者对此是否充分理
        • - 是否具备患者签字的检查,治疗及手术同意书
        • - 是否向患者说明了所有的治疗计划,患者对此是否正确理解
      • ● 关于副作用的对应措施
        • - 关于在诊疗过程中预想的危险要素,是否进行了准确的翻译,并让患者正确理解
        • - 发生预想不到的副作用时,是否正确对应
      • ● 费用结算错误
        • - 诊疗过程中途需要结算时是否提前确认好
          (3~4天间隔告知中间诊疗费, 7天间隔做中间结算是非常有效的)
    • 8. 出院及术后管理
      • ● 出院材料发行推迟
        • - 按照患者国籍别出院时,是否提前确认了必要材料(诊断书,收据共同)
        • - 该材料是否翻译成患者所属国籍的语言
        • - 事前是否向患者准确地通报并发行诊断书发行时所需期间及费用
        • - 韩方药物是否提前配药,保证在患者回国时同时带走
      • ● 注意事项翻译错误
        • - 是否向手术患者准确转达回国后饮食,运动等注意事项
        • - 特别是是否向患者准确传达服用药物的注意事项
        • - 与最初诊疗设计不同,当需要追加治疗/手术时,是否向患者正确转达了标明变更诊疗内容的材料(诊断书)
        • - 是否向代理服务机构和保险公司准确转达了变更事项,所需要的材料是否圆满处理并提交
  • 2) 代理服务机构确认清单
内容
1 确认患者的国籍,年龄,性别,病历,财政状况(支付能力确认书-在职证明,存款证明,其他财产证明等)
2 需要入境签证时确认签证类型和剩余滞留期间
3 确认目前诊疗现状的材料(患者国籍医院的诊断书或处方等)
4 像CKMP的医疗机关一样是否具有接待外国人诊疗的能力(各个语言别翻译或导医有无)
5 患者诊疗计划范围的确定(诊疗要求期间,诊疗范围,是否有疾病及追加诊疗项目,诊疗期间再次调整等)
6 患者的特殊情况(过敏有无,宗教或饮食的注意事项,国籍别注意事项等)
7 有传染病时准备预防接种及有关材料
8 确认并加入患者加入的保险的范围(发生安全事故时确认责任范围)
9 充分说明入境所需的准备事项及准备材料(大使馆要求的材料等)
10 提前说明医院利用许可书(或同意书)的条款,反映相互要求事项
11 患者出入境时交通方式提供的主体及安全事故应对方案
12 发现预想不到的病历时确认诊疗期间的延长及相互要求事项
13 当事前预约的主治医生不能够诊疗的时候,应提前确认对策方案
14 发生医疗事故之外的事故时,协议相互责任范围及纷争解决方案并反映在合同中
15 发生医疗事故时,说明纷争解决方案及对策
16 发生紧急情况时说明对应方案及程序
17 与当初诊疗设计不同,发生追加治疗/手术时,充分说明这部分内容,确认患者是否同意该部分内容,并书面确认变更的诊疗内容
利用韩国医疗服务的患者指南
1 患者利用海外医疗服务应由患者本身自发选择。
2 患者在利用海外医疗服务之前,有必要与主治医生进行充分沟通,并充分考虑到回国后的治疗。
3 患者应充分认识到长时间的空中飞行和外部活动对手术结果可能产生的潜在性的危险后最终决定利用海外医疗服务。
4 患者在利用海外医疗服务之前应确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事项。
5 患者应确认医疗机关网站上登载的医疗机关认证,临床试验,医生资格证及临床经验等信息。
6 患者应提前确认医疗机关和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的个别诊疗行为的有关诊疗费,下药费,选择事项及预算外的附加治疗费用等总预算诊疗费。
7 患者应提前确认利用海外医疗服务时所需要的材料(签证,诊断书,转院委托书,处方笺,保险证书等),以保证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8 患者有权利不因为国籍,宗教,人种,性方面偏见等受到差别待遇。
9 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患者本人的意思和选择总是最重要,无论何时,患者的人格和自己的决定权都有权利受到尊重。
10 为了获得安全的医疗服务,患者应明智选择由韩国福建福祉家庭部认证的可接待外国人患者的注册许可医疗机关和注册许可代理服务机构来签约。
*推荐加入韩国国际医疗服务协议会(CKMP)的医疗机关
11 患者可以从医疗机关或者代理服务机构那里得到有关诊疗程序,纷争解决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信息的详细指南。
12 关于患者与医疗机关之间,患者与代理服务机关之间的合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所有事项各当事者应立足于(大韩民国民法第2条)“信誉诚实原则”,诚实履行各自的义务。
13 患者为了在诊疗机关接受诊疗及咨询服务,应确认是否有专属导医或翻译。
14 患者有权充分了解与本人相关的所有诊疗记录信息(结果)和医学事实及健康状态,患者的个人信息只有在经过本人的明确同意或者法律上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才能够公开。
15 患者与医疗机关之间发生医疗纷争时,双方当事者为圆满解决纷争应相互合作,患者可以向“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Medical Call Center)”申请事故登记和咨询。
16 患者应确认医疗机关是否具有医疗事故赔偿资源(损害赔偿保险等)。
17 患者提前向医疗机关及代理服务机构仔细了解应急情况有关对应体系及适当的对应措施(医疗机关或者 Medical Call Center的联系方式等)。
18 患者在韩国接受治疗结束后回国时应向医疗方仔细了解适合自己的健康管理方法。
19 患者在利用大韩民国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或利用后,无论何时都可以向呼叫中心( Medical Call Center )发表感想或意见(不满事项,要求改善事项或优点等)。
为外国人准备的紧急医疗信息中心-1339

在韩国国内居住的外国人,观光游客,生意人,劳动者等突然生病或受伤时可以利用的医疗服务,主要履行国内医疗机关指南,对外国人患者的CRM(Customer Related Management),外国人患者发生医疗事故时纷争解决顾问,代理登记纷争调停程序等功能。

  • * 提供英语,日语,中文医疗服务
  • * 紧急医疗专家提供24小时咨询服务
  • * 提供急救患者可以去的医院指南
  • * 提供简单疾病的咨询服务
  • * 提供恰当的生病或者受伤时的急救措施指导
  • * 指导急救车运送患者的应急措施
  • * 紧急情况时,出动急救车
Medical Call Center 1577-7129

Medical Call Center宗旨是解决外国人患者在韩国接受诊疗的期间所发生的所有难题,具有专门知识的咨询员们使用韩国语,英语,日语,中文,俄语, 阿拉伯语等语种提供24小时服务。隶属韩国保健产业振兴院的Medical Call Center主要比重致力于登记并调停医疗纷争,在这一点上与1339有很大差异。

  • 1. 国内医疗机关及诊疗指南
    • * 语言疏通可能的医院指南
    • * 诊疗科目别医院指南
    • * 入境及诊疗程序指南
    • * 代理服务机构,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南
  • 2. 迅速对应外国人患者医疗事故,不满事项
    • * 处理登记国内医疗机关利用时的不便之处
    • * 提供发生医疗事故时的基本咨询服务
    • * 登记医疗纷争
  • 3. 紧急情况有关恰当措施指南
    • * 传染病的管理及对策
    • * 自然灾害等的紧急情况通知